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猥褻、性騷擾分不清 司進會教你正確知識

性騷擾跟強制猥褻有所差別。(情境照)

性騷擾跟強制猥褻有所差別。(情境照)

2018/02/26 12:34
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不少人分不清強制猥褻與性騷擾差在哪,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26日撰文教導正確知識,指兩者間的最大的差異在於,被害人有無受到外力強制,遭施以「性交以外」的性行為。

司進會表示,刑法規定的猥褻行為,指的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,對被害人做出「性交以外」跟性有關的行爲,舉凡親嘴、親臉、摸胸、摸臀、摸下體都算,但刑法所處罰的,限於被告對被害人施以外力控制,至其難以抗拒,或是趁被害人泥醉、吃安眠藥不省人事的時候,予以猥褻。

但如果是趁亂、被害人沒有被外力控制或不省人事的時候,例如「短暫襲胸」、「趁人不注意親吻」這類行為,雖無法構成刑法強制猥褻罪,但「性騷擾防治法」第25條仍有罰則,即趁人不備或趁人來不及反抗的時候,親吻、擁抱、摸臀、摸胸或其他隱私部位者,屬於要被處以刑罰的犯罪。

司進會提醒,性騷擾罪是告訴乃論之罪,要被害人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後,被告才能被追訴處罰。建議被害人遇到的時候,除了當場勇敢說不,並保全可能的證據,提出告訴,才能將壞人繩之以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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